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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资讯|赵胜主任做客“惠解忧”课堂:深度解读股东权益保护和企业融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 来源: 日期:2023/6/28 14:06:00 人气:254




“惠解忧”课堂

深度解读股东权益保护和企业融资相关法律问题

2023年6月15日,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赵胜主任受邀与宁波银行姑苏支行行长助理黎强先生在“惠解忧”课堂进行在线直播,就股东权益保护和企业融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一、 股东权益解读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在第一部分,赵主任对四类重要的股东权益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其中,对于原始凭证是否属于查阅的对象,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苏州地区部分法院支持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公司法草案》(二审稿)也将“会计凭证”纳入查阅权的对象,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

赵主任同时补充,查阅权的执行存在一定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在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或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查阅,但由于查阅是不允许复制的,股东即便行使了查阅权,也只能凭借记忆或摘抄来进行后续的工作,维权仍然较为困难。

    (二)分红权

分红是股东从公司合法取得财产的主要路径,实践中却有公司一直不分红的情况,对此,股东应该如何救济?

赵主任讲解:公司五年连续盈利、符合分红条件、持续不分红达到五年,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是实践中操作非常困难,因为股东首先需要证明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通常难以举证,往往要先通过知情权诉讼获取公司财务资料,再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

    (三)退股权

股东退股权又称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指股东会作出严重影响股东自身权益的决议时,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自己的股权。异议股东首先需要在股东会审议特定事项时投反对票,再与公司就股权收购进行磋商,如双方未能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达成收购协议的,异议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诉讼。 

    (四)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者地位而享有的对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在章程中约定同股不同权,以扩大维护股东权益的路径。

此外,赵主任还以案例的形式介绍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主要途径——代表10%以上股权的股东有司法解散申请权,中小股东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股东代表诉讼等,使观众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途径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二、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

直播第二部分,赵主任对中小企业融资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以及融资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对赌条款、一票否决权、反稀释条款、优先清算权等)进行了一一讲解,并就“三会一层”治理结构下创始股东如何保障控制权给予了建议和指导。

在股东会层面,创始人应争取绝对控股(持股67%以上)或相对控股(持股51%以上),避免容易导致公司僵局的持股比例(如50:50、33:33:34),通过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等巩固控制权,避免融资过快、过度稀释创始人表决权。在董事会层面,创始人应争取在董事会占有半数以上席位,还可以通过在章程中设置董事辞退条款、增加更换董事的程序、限制董事任职资格等方式增强对董事会的控制权。在经理管理层面,应避免外部投资人担任或控制法定代表人、掌握公章、营业执照等。

赵主任还特别提醒创始人在引入外部投资人以后,除了注意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外,还应注意对法律、财务、行业等方面合规的学习,要改变原来那种公司就是我的、我在公司里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习惯做法,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尊重投资人,获得投资人的信任,这样才能和投资人保持长久、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 股权代持

第三部分,赵主任向观众介绍了股权代持问题。所谓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又称“显名股东”)达成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一种持股安排。代持行为具有隐秘性、灵活性的特点,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也容易产生争议。

赵主任建议,在进行股权代持安排时,应考虑标的企业的类型和性质;在代持协议中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出资金额、出资方式、代持方式、代持期限、代持费用、股东权益归属、股东权利行使、名义股东的限制行为、违约责任等);实际出资人在转账时应注明款项的性质和用途,留存对标的公司实际出资的原始凭证(银行转账流水)、通知函件、聊天记录、公司吸纳股东的决策文件等;名义出资人应与实际出资人就代持行为可能引致的法律后果(如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因代持行为遭受的损失等等)作出妥善安排。

四、 答疑环节

在答疑环节,赵主任回答了企业代表关于股权代持中股份登记不明确的问题,解决了企业的实际法律需求。

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作为承办方为本次直播课程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技术支持。据统计,当天直播同步在线观看人数突破5000人。在线观众纷纷留言表示收益颇多,为赵主任既专业又通俗易懂的授课点赞。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高端商事法律服务,本次直播课程进一步展示了协力律师在商事法律领域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经验,协力律师也将继续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企业融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以及企业家财富传承等持续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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